违法行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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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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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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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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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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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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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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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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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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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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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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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 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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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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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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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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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 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第17至23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处罚。
第19至24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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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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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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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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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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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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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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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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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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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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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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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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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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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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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1项)
| 应当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治安处罚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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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第62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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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第62条第3项)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法第25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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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第62条第4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治安处罚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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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阻碍执行职务(第62条第5项)
|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并应从重处罚。(治安处罚法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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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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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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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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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 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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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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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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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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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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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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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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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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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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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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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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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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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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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 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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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
| 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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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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